公文该如何行文(上)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平时发公文的时候该遵循什么样的规则呢?公文的行文规则一共有四种,基本行文规则,上行文规则,下行文规则还有特殊行文规则。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前两种行文规则,也是考试中相对重要的考点。


01

基本行文规则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比如有一个县政府,正常来说,县政府往上发公文,发给市政府啊,市政府再发给省政府,省政府再往国务院去发,一级一级往上发,这种情况叫做逐级行文,一般情况下是不越级的。

(三)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一,事情特别重大紧急。比如说突然发生一些战争,突然发生了重大的自然灾害呀。假如青岛市爆发疫情了,这就属于遇到一个特别重大紧急的事情,如果说青岛市一级一级往上报,效率太低了,这种情况下,青岛市政府就可以越过山东省政府直接发文给国务院汇报这个事情。


第二,多请未决。多次给自己的直接上级发请示,但是都没有回复,此时就可以越级行文。


第三,上上级指定越级。比如,国务院指定青岛市政府写一份疫情防控报告,那青岛市政府可以越过它的直接上级山东省政府,直接把这份报告发给国务院。


第四,上下级有争议而无法办理的事项。市政府和省政府对一个事情协商不一致,市政府就可以越级给国务院发一份公文,让国务院做出一个决定。


第五,检举直接上级。作为机关单位,如果想举报直接上级,就可以越级行文。


如果越级行文,要同时抄送给被越过的机关。


02

上行文规则

上行文行文规则

主送一个防推责,重大事项经同意

向上转报表倾向,请示一文写一事

公文机关对机关,双重领导可抄送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果现在一个机关发一份上行文,同时主送给了a 和b 两个机关,容易出现两个机关互相推诿的现象,也有可能出现政出多门的现象。为了避免这些情况的出现,规定了上行文原则上只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注意并不是所有的公文都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只是上行文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上行文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比如,市民政局给市政府发了一份请示,请求拨款,此时要抄送它的另一个上级机关省民政厅啊,同时还要抄送一份给他的同级机关市财政局。上行文不抄送下级机关。比如,市政府给省政府发请示,请求拨款,这时可能会出现省政府不同意的问题,所以上行文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对于一个市政府而言,他的部门就是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等。比如,市公安局想搬迁,搬迁这么重大的事项,如果市公安局只报告了上级主管部门省公安厅却没有告知市政府,肯定是不行的。所以涉及重大事项,必须得经本级政府同意或授权。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比如,济宁市政府给山东省政府发了一篇请示说想扩建孔子故居。面对这种情况,山东省政府要上报给国务院。山东省政府不能把济宁市政府的公文原文不动的转发过去,而要提出倾向性意见,比如写上“倾向于不同意”。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份请示,只能写一件事情。如果说有两件事情需要请示,需要写两份请示。

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报告这个文种具有单向性,不需要上级回复。而请示这个文种具有期复性,需要上级回复。这两个肯定不能混在一起。

(五)除上级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比如,山东省的省长直接安排了济南市政府一个任务,这就是上级负责人直接交办。这是一个特殊情况,除了这个情况,一般情况下,是机关发文,机关收文,机关对机关。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因为在咱们国家政府系统下,很多的职能部门都是受双重领导的,比如,市公安局受省公安厅和市政府的双重领导。如果现在市公安局给省公安厅发了一份上行文,必要时可以抄送给市政府。注意是必要时,不是必须的,是有选择性的。

以上就是基本行文规则与上行文行文规则的重点内容,有越级行文的三种情况以及前四条上行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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