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
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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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5日,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会议在成都举行,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出席会议并讲话。王广华宣布,我国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

这意味着自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来,经过十年努力,从分散到统一,从城市房屋到农村宅基地,从不动产到自然资源,覆盖所有国土空间,涵盖所有不动产物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全面建立。我国以民法典为统领,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核心,以实施细则、操作规范、地方性法规等为配套支撑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基本成型。



 宏观政策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推进国务院组织机构、职能配置、运行方式法治化。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媒体评论


有恒产者有恒心,有恒心者办恒业

中国自然资源报(节选)

十年淬火锻造,十年成就伟业。新时代十年,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蹄疾步稳,稳妥推进,实现了从无到有,在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统一登记,积极服务和支撑了经济社会发展。可以说,这是一场历史性变革,取得了历史性进展,进入了不可逆转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