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房二卖”浅谈“买卖不破租赁”

考点背景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一房二卖”是物权方向的典型考题。一般出题方式是:“甲有一栋房子卖给了乙,甲和乙签订合同并交了钱,约定5月4日过户登记;甲和丙于5月2日签订合同,丙还没有给钱,甲就带着丙做了变更登记,那么此时房子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在物权方面,一般认为所有权变动方式有两种,一是不动产进行了物权登记,二是动产已经交付。本题中因为甲和丙已经办理了物权登记,所以该房屋物权就归属于丙。但近年来有不少省份,比如江西、湖南、山西、河南等地的事业单位考试中,已经不满足于这种简单考查,而是结合了另外两个考点进行综合考查,也就是我们即将说到的“买卖不破租赁”和“优先购买权”。

先来说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这一概念是指被租赁的物,在租赁期间其所有权发生了变动,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继续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题型特征

在考试中如果和“一屋二卖”结合起来,一般的出题方式如下:“甲在地铁站旁有一套房屋,因其交通便捷,被乙租赁2年。第二天,丙得知甲在地铁站旁有一套房屋,与甲协商一致后,签订了购买合同。第三天,不知情的丁也打算购买该房屋,且甲、丁2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了登记。(2017年12月四川省泸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综合知识》题第82题)”这道题是一道材料题,但在这我们可以把它仔细分析一下。首先,从“一屋二卖”的角度该房屋所有权属于谁?不动产所有权看登记,所以该房屋所有权是属于丁的。其次,丁是否可以以取得所有权为由要求乙搬离房屋呢?我们刚才说过“买卖不破租赁”,所以丁不可以以取得所有权为由要求乙搬离房屋,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丁继续有效。最后,乙可不可以在知道甲有出卖意愿或者出卖行为的15日内主张“优先购买权”呢?其实是可以的,这就说到我们下一个知识点——优先购买权。

先来搞清楚什么是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财产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虽然法律保护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就这一知识点,考试中有时会埋一些很容易踩中的坑,比如我们看这道题:

真题演练

“甲把房屋租给乙,约定租期五年。半年后,甲未通知乙,将该房屋以15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知情的养子丙,并办理过户登记。乙得知后提出异议。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18年江西省九江市事业单位笔试精选题 第74题)

A.乙有权主张甲、乙间的租赁合同对丙继续有效

B.乙有权自知道之日起15天内主张优先购买权

C.乙有权主张甲、丙的买卖合同无效

D.丙有权请求乙搬离该房屋”

从“买卖不破租赁”我们可以知道A选项是肯定正确的,但我们要说的是B选项,这就涉及到司法解释的例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所以由此可知,出租人甲将租赁房屋出卖给养子丙,承租人乙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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