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
一、公文的特点
1.公务性
2.规范性
3.法定性
4.程序性
5.权威性
6.时效性
二、公文的文稿
1.正本:具有法定效力的正式文本。
2.副本:再现公文正本内容及全部或者部分外形特征的公文复制本或者正本的副份。
3.试行本
4.修订本
5.暂行本
三、公文的格式
(图源:无忧文档)
(一)版头
1.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2.密级和保密期限: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3.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4.发文机关标志
5.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6.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二)主体
1.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2.主送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3.正文: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
4.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5.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6.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
7.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8.附注
9.附件
(三)版记
1.抄送机关
2.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四、公文的种类
1.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2.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3.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4.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5.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6.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7.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8.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9.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10.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11.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12.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13.议案
14.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15.纪要
五、公文的分类
1.根据行文方向,公文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
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所属上级机关的发文,如请示、报告。其行文方式有逐级行文、多级行文、越级行文三种。
下行文是指上级领导机关对所属下级机关的一种行文,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通报、批复等都是下行文。
平行文是指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发文,主要是函。
2.根据内容的性质,公文可分为法规性公文、指挥性公文、知照性公文、报请性公文、记录性公文。
3.根据机密程度,公文可分为绝密公文、机密公文、秘密公文、普通公文。
六、公文的行文规则
1.基本的行文规则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2.向上级机关行文的规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2)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3)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4)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3.特殊的行文规则
(1)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2)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七、公文的拟制
公文的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八、公文的办理
1.收文办理(1)签收(2)登记(3)初审(4)承办(5)传阅(6)催办(7)答复
2.发文办理(1)复核(2)登记(3)印制(4)核发。
3.公文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