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听干货 | 联考必备常识之法律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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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法律常识Part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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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粉笔每天上午分享一篇精选干货文章,读给正在准备公务员考试的小伙伴们听。

今天就为大家带来联考必备常识之法律篇的第四部分,一起来听吧~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一、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罚

1、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 3 个月以上 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 3 年。


2、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 1 年。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为 6 个月以上,15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 35 年的,最高不能超过 20 年;总和刑期在 35 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 25 年。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 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5、死刑

死刑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适用条件:

(1)适用条件的限制。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 75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执行制度的限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2 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 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 年期满以后,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 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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